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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高额费用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将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前的费用纳入救助范围,进一步优化倾斜救助政策,确保困难群众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防止因病返贫致贫。
《通知》明确,困难群众在被认定为救助对象前6个月(含)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待遇依申请可追溯享受。对于确需往前追溯救助更长时间的特殊情况,经县级医保部门集体研究并报市级医保部门备案后,原则上可以追溯救助12个月内的费用。
《通知》要求,各市(州)医保部门要降低倾斜救助起付标准,增强医疗救助对高额医疗费用的保障能力。对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左右,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和审核程序,可给予50%左右(不超过60%)的倾斜救助。各市(州)医保局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倾斜救助政策调整。
(采集:纪洪杰 编辑: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