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信息,依法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出,2019年11月,该局根据举报,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2019年,扬子江药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调查认定,扬子江药业集团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扬子江药业集团生产、销售的药品种类达300余种,其根据每种药品的销售渠道差异、利润率差异、市场需求差异等,相应调整重点管控药品种类和范围,集中管控重点药品转售价格。当事人重点固定和限定价格的药品为: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黄芪精、依帕司他片、苏黄止咳胶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