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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 2021-1-12] 作者:中国卫生健康网 字号:() () 阅读量:5307
   近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单体药店和零售连锁门店,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到2025年12月31日,四川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均须配备执业药师。

《通知》明确了执业药师配备政策,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通知》提出,要落实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要求。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单体药店和零售连锁门店,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单体药店和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必须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可设置过渡期,实施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其中,市(州)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原则上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尽快配备配齐执业药师;乡镇及农村地区的现有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间,已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标准不得降低。2025年12月31日止,四川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均须配备执业药师。

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有关政策,仍在零售药店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从业药师,可以继续作为执业药师使用,截止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通知》强调,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作为其所属门店处方审核、开展药事服务的补充,解决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无法销售处方药的问题。远程审方不得替代执业药师,并不得作为零售企业的许可依据和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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